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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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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甘肃省:擅自在河道采砂罚10万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河道采砂 甘肃省 自在 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人大常委会 管理条例 违法行为
年,卷(期) 2014,(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6
页数 2页 分类号 F407.961.7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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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河道采砂
甘肃省
自在
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人大常委会
管理条例
违法行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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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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