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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涉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案号 一审:(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峰、马正勇. 2012年9月间,被告人王文峰对在江阴市周庄镇华宏村江阴市高宏贸易有限公司内租用油罐做煤焦油生意的刁胜先谎称其在污水处理厂有关系,可以帮刁胜先处理煤焦油分离废液,二人约定每吨处理费用为人民币(下同)180元.同年12月25日,刁胜先委托王文峰处理油罐内的煤焦油分离废液.同月26日下午,王文峰租用被告人马正勇驾驶的槽罐车,至刁胜先处装载了煤焦油分离废液30.2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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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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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池
预处理
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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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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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4,(18) 所属期刊栏目 本期关注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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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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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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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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