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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人按照以矿井巷道等不动产为生产改造对象交纳营业税,以矿产资源为生产对象交纳增值税的原则,在签订整体托管或承包合同时将有关劳务尽可能的在合同中进行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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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纳税问题探讨
来源期刊 山东煤炭科技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矿产资源 开采 劳务 纳税
年,卷(期) 2014,(9) 所属期刊栏目 企业管理与经济运行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8-19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75
字数 2293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5-2801.2014.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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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矿产资源
开采
劳务
纳税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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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山东煤炭科技
月刊
1005-2801
37-1236/TD
16开
山东省济南市堤口路141号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6084
总下载数(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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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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