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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业主不得违法改变住房用途乌鲁木齐市的马云涛咨询:我是乌鲁木齐市某小区的一名业主,我住在2楼,楼下的住户最近将其阳台进行了改装,经营快餐外卖,经常人来人往,严重影响我们全家的休息。请问,他这样做是不是应当征得我的同意?新疆德阳律师事务所徐昌平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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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法律信箱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仲裁条款 销售公司 仲裁协议 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 三万元 人力资源 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年,卷(期) 2014,(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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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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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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