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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工商总局明确,5月1日以前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商品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作为消费者可要记住了,以后不要被这样的字眼迷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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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规
来源期刊 现代苏州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国家工商总局 驰名商标 商品包装 广告宣传 消费者 罚款 销售 市场
年,卷(期) 2014,(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1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03.9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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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国家工商总局
驰名商标
商品包装
广告宣传
消费者
罚款
销售
市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现代苏州
半月刊
1674-1196
32-1781/C
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58号
28-93
出版文献量(篇)
1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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