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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廉政公署实际上集内地纪委、公安、检察的权力于一身,《廉政公署条例》赋予了廉政公署广泛而又特别的权力,如逮捕、扣留、搜查、诱捕、跟踪、监听等等,使廉政公署有足够能力来查办各种腐败案件,而我们纪检嗌察部门并不具备查办案件应有的调查手段,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定位更多的是领导、组织、协调,缺乏必要的法律地位,查办案件更多地靠“协调”而非制度安排,离用法制反腐有很大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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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精彩观点摘登
来源期刊 广东党风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香港廉政公署 腐败案件 纪律检查机关 调查手段 法律地位 制度安排 纪委 权力
年,卷(期) 2014,(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8-6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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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香港廉政公署
腐败案件
纪律检查机关
调查手段
法律地位
制度安排
纪委
权力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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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党风
月刊
2096-8337
44-1742/D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三横路41号
46-2
出版文献量(篇)
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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