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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男女双方婚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撤销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行为时,理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审查是否存在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存在上述情形时,不得撤销赠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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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的赠与行为不可撤销
来源期刊 青年科学(教师版) 学科
关键词 离婚协议 赠与 撤销
年,卷(期) 2014,(8) 所属期刊栏目 学术前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9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217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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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余进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 4 2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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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离婚协议
赠与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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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青年科学(教师版)
月刊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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