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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须经登记生效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条件应当表述为以下三点:一是转让人有权处分;二是转让价格合理;三是受让人对未办过户手续没有过错,这里的无过错是指在交易事实后,受让人已经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产权过户或者申请产权变更备案登记。只要受让人符合以上条件就足以产生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受让人不动产物权受到侵犯,受让人可以根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行使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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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之我见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关键词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 申请产权变更备案登记
年,卷(期) 2014,(12)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5-95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2168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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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
申请产权变更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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