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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邳州市八义集镇读者汪某来电:我在某公司任操作工,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我自愿离职须提前两个月提出。2013年7月14日,我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工作。9月13日,公司口头通知我不用上班。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吗?答: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须提前两个月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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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提前通知的约定也有效
来源期刊 农家致富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合同约定 劳动合同 行政法规 操作工 邳州市 江苏省 强制性
年,卷(期) njzf_2014,(1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5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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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合同约定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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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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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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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农家致富
半月刊
1672-6456
32-1699/S
32开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24号江苏农业检测大楼
28-272
195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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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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