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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的主要障碍。法律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先后经历了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再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演变。但是对“机关”、“有关组织”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前不久,国家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并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社会褒贬不一,本文将结合《新民诉法》,从辩证、客观的角度对此进行反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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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从《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反思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草案 环境公益诉讼 诉讼主体
年,卷(期) 2014,(7)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2-62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2098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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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彩慧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5 2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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