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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指出了历过4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第九条详细规定了在环境教育工作中的义务主体,相比以往的立法实践有了新的突破。新《环保法》明确了政府的环境教育义务,并将承担义务的主体进一步扩大到了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环境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对以往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肯定和强化。新闻媒体在环境教育制度的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重视和加强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势在必行。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新《环保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我国环境教育制度更加全面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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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析新《环保法》第九条规定下的环境教育义务主体
来源期刊 绿色科技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新《环保法》 环境教育 义务主体 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 新闻媒体
年,卷(期) 2014,(10) 所属期刊栏目 环境及保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1-193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12.6
字数 4150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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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康嘉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4 4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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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
环境教育
义务主体
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
新闻媒体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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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绿色科技
半月刊
1674-9944
42-1808/S
大16开
湖北省武汉市
201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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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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