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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教育服务是否适用新《消法》 教育是否属于消费?“否定说”认为我国教育的主要提供者是国家,教育机构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并不是民事法人;学校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教育服务,不是经营者。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定的行政关系,而新《消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肯定说”认为教育是一种具有实践性质的服务活动,教育服务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而具有商品属性。当前已有部分地方立法机构,明确将非学历教育纳人《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如《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数个地方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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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新《消法》适用范围的四大问题的思考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消法》 消费者权益 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服务 公共服务机构 交换价值 调整范围 保护条例
年,卷(期) 2014,(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0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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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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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
半月刊
2096-6563
10-1618/F2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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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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