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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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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离婚时无力相互赡养,弱者可否要求给予支助?
来源期刊 中国老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离婚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 赡养 弱者 生活困难 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年,卷(期) 2014,(1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0-6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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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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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老年
半月刊
1002-5278
11-1146/C
16开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斜街4号兴华公寓综合楼
2-291
198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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