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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法律规定被收养人应该是未成年人。小夏是成年人,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您不能收养小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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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独身老人,想收养成年人以解决养老问题时,怎么办?
来源期刊 中国老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未成年人 养老问题 权利义务关系 老人 独身 父母子女关系 适用法律
年,卷(期) zgln_2014,(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5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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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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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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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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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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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老年
半月刊
1002-5278
11-1146/C
16开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斜街4号兴华公寓综合楼
2-291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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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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