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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布,使得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权具体化,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特有的民事抗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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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来源期刊 青年与社会:下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事抗诉制度 《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权 现状 人民法院 审判活动 第14条
年,卷(期) 2014,(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5-12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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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义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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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事抗诉制度
《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权
现状
人民法院
审判活动
第14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青年与社会:下
月刊
1006-9682
53-1037/C
昆明市西坝路29号青年大厦5楼
64-48
出版文献量(篇)
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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