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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企业名称的简称为特定地域或行业内的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已经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可以认定该简称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或行业内的相关公众对二者之间发生市场主体上的混淆、误认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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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5,(20) 所属期刊栏目 知识产权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7-80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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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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