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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独立法律部门说认为海商法是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海商法与民法在历史渊源、规范体例、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不同无关海商法的性质。民法的伦理性并不抑制海商法的效益性,民法的地域性也不消解海商法的普适性,民法的私法性更未限缩海商法的范围。独立法律部门说与海法研究体系之间也存在矛盾。海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关系、法律创制等方面均有所协调,海商法应是民法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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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海商法独立法律部门说之商榷——兼论民法特别法说之依据
来源期刊 海大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海商法 民法 法律部门 特别法
年,卷(期) 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57
页数 14页 分类号 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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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思琪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40 123 7.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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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民法
法律部门
特别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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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海大法律评论
年刊
16开
上海市
200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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