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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施行以来,实践中关于如何理解一年内三次走私入罪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规范研究,提出三次走私的对象均应当是普通货物、物品、三次走私都应当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行政处罚的生效应当以送达法律文书为标志、第三次走私应当设置起刑点、'偷逃应缴税额'是指第三次走私的偷逃应缴税额等基本观点,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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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一年内三次走私入刑的规定探析
来源期刊 海关法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司法解释 一年内三次走私
年,卷(期) hgfpl_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2-127
页数 16页 分类号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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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刑法修正案》(八)
司法解释
一年内三次走私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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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海关法评论
年刊
32开
上海市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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