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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法律规范的不认可往往是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法律的规范性追问即是在回答何为正确之法与为何遵守该法的问题。古典自然法的时代将法律规范寄居于神话或宗教,启蒙时代则是在强调法的理性,而实证法时代却是在不断背离这一问题,最终形成法是不得不遵守的制度的印象。哈贝马斯从商谈的角度重构实证法时代的法律规范,将法律规范与公民规范性认可相结合,在交往理性驱使下,解决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张力,并最终形成自己程序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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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民的规范性认可——以哈贝马斯商谈论为视角
来源期刊 社会中的法理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规范性 商谈理论 交往理性 程序主义
年,卷(期) shzdfl_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1-194
页数 14页 分类号 D90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刘住洲 5 4 1.0 2.0
2 赵红豆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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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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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
商谈理论
交往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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