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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适格解决的是"当事人应当是什么"的应然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当事人及当事人适格的规定存在不足。现行立法规定的立案审查制度,使得进入诉讼的原告即为正当原告,从而无所谓原告适格的问题,无需再行判别其主体资格正当与否,原告与原告适格二概念并未分离;对于被告适格的判别标准,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在采取形式(程序)当事人作为当事人概念基础后,当事人与当事人适格二者便发生分离:进入诉讼的当事人为形式当事人,可能并不适格。当事人是否适格,需要法院经当事人双方对席辩论后,运用特定的判别基准加以审查判断。此特定的判别基准即当事人是否享有诉讼实施权,而诉讼实施权的构成要件应采二元论,即管理权和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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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当事人适格及其判别基准
来源期刊 福建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形式(程序)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诉讼实施权二元论
年,卷(期) fjfx_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4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5.1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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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军 厦门大学法学院 8 46 4.0 6.0
2 蔡景贤 2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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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形式(程序)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诉讼实施权二元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福建法学
季刊
16开
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4楼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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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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