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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条款的内容过于抽象,需要发展出具体的裁判规则。整体而言,司法实务逐渐从形式标准转变为实质标准,从较宽的认定转变为较严的认定。我国法院也发展出了多种审查策略。然而,无论是规范重心的认定、规范目的的探求,还是履行阶段的区别处理、向公共利益的转化判断,均只能适用于有限的案型,无法作为一以贯之的判定标准。公法规范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只能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权衡相冲突的法益而为判断。法益权衡和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价值补充,尚应遵循比例原则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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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法规范影响合同效力的实质理由之判定
来源期刊 东南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法规范 合同效力 形式标准 实质判断 法益权衡
年,卷(期) dnfx_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4-144
页数 11页 分类号 D923.6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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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黄喆 东南大学法学院 17 83 6.0 9.0
2 王传国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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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法规范
合同效力
形式标准
实质判断
法益权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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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东南法学
半年刊
16开
江苏省南京市
200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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