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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湖北省农业厅向农业部办公厅发函,询问关于查处过期农药案件中相关问题的法律解释。农业部作出答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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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符合标准的过期农药可在规定期限内继续销售
来源期刊 南方农药 学科 农学
关键词 过期农药 保证期限 销售 标准 《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农药检定机构
年,卷(期) 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16
页数 1页 分类号 S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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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过期农药
保证期限
销售
标准
《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农药检定机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南方农药
双月刊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51号
出版文献量(篇)
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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