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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中国的《著作权法》与德国《著作权法》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社会主义"的特点: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各类组织("单位")可以取得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而在德国,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另外,两国的法律在著作权转让方面也存在区别。根据德国法,著作权的转让通常是禁止的;而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中,禁止转让的仅限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最后一点重要区别是,两国法律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不同规定。在最近一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活动中,两国都不约而同地对网络中的著作权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德国法律修改的重点包括:关于出版商的邻接权的新规定(德国《著作权法》第87f条第4款)和关于保护期届满的作品的新规定(德国《行使著作权法》通过补充的第13d条和第13e条)。中国已经出台了修改草案的第三稿,修改内容包括:将工艺美术品作为一类单独的作品种类进行保护,简化作品在中国的登记手续,加强使用作品的机构的权利,并且和德国一样对作者不明以及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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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著作权法的最新发展——中德比较法视角
来源期刊 中德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著作权法 法律修订 中德比较 孤儿作品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互联网法规
年,卷(期) 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7-141
页数 15页 分类号 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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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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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法律修订
中德比较
孤儿作品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互联网法规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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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德法学论坛
年刊
大32开
199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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