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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中,空运费是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后,为达到合同目的,免于更大的损失,不得已产生的实际损失。受委托人作为专业货物运输代理,在订立合同之初,应当预见其迟延履行带来的损失,故该实际损失应属可预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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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同法上可预见规则的适用——上海朗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海南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来源期刊 法治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违约责任 可预见规则 实际损失 可得利益
年,卷(期) fzltb_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3-118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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