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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本人为中国公民,在境外公司任职,但根据公司的需要,将本人派回到中国境内工作,但工资、薪金仍由境外公司支付。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请问,本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可以执行4800元?本人应当在境内自行申报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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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中国公民境外任职但在境内工作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境外公司 中国境内 中国公民 任职 费用扣除标准 缴纳 薪金所得
年,卷(期) 2015,(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4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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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个人所得税法
境外公司
中国境内
中国公民
任职
费用扣除标准
缴纳
薪金所得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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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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