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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中的《权利登记书》属于预约合同,性质上等同于认购书,仅约定房屋坐落、面积、价款,并未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条件和时间等主要内容,该缺失条款仍然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磋商。法院不宜判令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强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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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违约责任——广州御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某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期刊 法治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认购书 效力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年,卷(期) fzltb_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9-124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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