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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断医疗侵犯了病人的自主权,所以,基本上不受容许。依据医疗伦理原则,医师实施侵入性的医疗行为前,应尊重病人的自主意思,必须以病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是,某些例外的情况,如病人昏迷而不能自主决定或病人所作的决定不合常情而可能危及生命时,医师也许要采取专断医疗。这种情况下的专断医疗,在刑法上是否要加以责难,有讨论的必要。以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为例,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如果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违反其意思而输血,刑法上不能评价为违法。因为,在“防御性医疗”当道的情况下,懂得自保的医师只要迎合病人的决定,既可以快速了结医疗案件,又可以免除法律争端,何乐而不为?唯念念不忘救人的善良医师,才可能作出违反病人意思的医疗决定,刑法不应苛责此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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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容许性
来源期刊 北大法律评论 学科
关键词 专断医疗 告知同意 业务正当行为 紧急避难 推测承诺 假定承诺
年,卷(期) 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专题:医疗行为与刑法干预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8
页数 18页 分类号
字数 17454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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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张丽卿 台湾高雄大学法学院 2 8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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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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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断医疗
告知同意
业务正当行为
紧急避难
推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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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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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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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北大法律评论
不定期
978-7-301-19600-7/D?2949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99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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