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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代位权制度,即被保险人可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再向肇事方追偿。保险实践中的代位追偿的基本前提是事故本身已构成保险责任,保险人先行向被保险人赔付,再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无论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保险人均应先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追偿,这将是保险业发展的一种趋势。因此,宜将《保险法》第60条作为强行性规范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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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保险合同赔偿先予扣除约定与代位权法定之关系
来源期刊 中财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追偿 代位求偿权
年,卷(期) zcflpl_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8-229
页数 12页 分类号 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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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仇文静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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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追偿
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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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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