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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发文时间:2014年12月24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一、适用范围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含)以上或女5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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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天津社会保险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连续工龄 基本养老保障 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 个人原因 养老保险费 人社 发文时间 城镇集体企
年,卷(期) tjshbx_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3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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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连续工龄
基本养老保障
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
个人原因
养老保险费
人社
发文时间
城镇集体企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社会保险
双月刊
1673-6729
12-1385/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金融广场大厦
200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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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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