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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华人社会,在成长的过程中,每当遇到棘手的人与事的问题时,常被教导以兼顾情理法的角度来看问题,尽可能兼顾情理法来解决问题。这时就会出现情理法三者孰先孰后、孰为轻重的思辨。同属华人社会,在面对非华人社会的两造争端时,华人比较倾向以情理法的顺序来处理问题,而非华人社会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处理方式则比较倾向以法理情的顺序,从而有人会认为中国的情理法顺序造成法治无法建立,特权容易横行,关系容易介入。可是,若以法理情的顺序来处理纠纷,是否恰当?有无可能以理法情的顺序来解决问题?儒家学说是否可以支持以理法情的模式来调处争议呢?本文在论述过程中发现,情理法三者并非单纯的三个独体字义上的范畴,情与法各自存在一定的演绎理则,当情理与法理发生冲突时,我们所面对的困境将不只是情理法三者之间先后次序如何,我们所思索的解决方式该是当建立何种人伦之理来调处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本文借助几个生活中的现实案例,探讨建立依据儒家思想建构的专业伦理。具体的指涉就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进而结合当代社会东西文化交流人文汇通,人们在比较各自发展不同的阶段时,往往会各执一端,互争雄长。规抚前鉴,展望未来,今后世人宜以"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相互敬重,"有所为,有所不为",放下各种成见与利害计算,实践合作互惠的目标,给子孙与未来留下一个生机活络的永续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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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儒家学说论理、法、情的现代意义
来源期刊 当代儒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情 理 法 儒学
年,卷(期) ddrx,(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76-195
页数 20页 分类号 D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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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立忠 台湾政治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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