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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在国资公益诉讼中作为第一顺位起诉主体有以下理由:第一,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目的更多体现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其他多数公益诉讼案件如环境权公益诉讼案件中,受损害的法益更多体现为社会利益或大量个体私权利的集合,这些案件的起诉主体应当是受损的私人主体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履行股东职责的也是政府下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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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检察机关应作国资公益诉讼第一顺位起诉主体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检察机关 顺位 国资 国有资产 诉讼案件 监督管理部门
年,卷(期) tjjcb,(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5-66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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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珩 9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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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检察机关
顺位
国资
国有资产
诉讼案件
监督管理部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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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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