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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货物买卖法与海上货物运输法密切相关,但是,由于两个制度中间缺少有效的对接机制,以至于在某些交易条件下,有关当事人依买卖合同享有的权益在海上运输阶段却得不到实现。我国《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托运人享有请求变更合同的权利,但此种规定却不具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适用的条件。事实上,在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框架之内构建一个适当的机制用以衔接两种合同制度,不仅具有法理上的依据,而且有国际立法中的相关制度可资参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借鉴《鹿特丹规则》中的制度模式,在我国《海商法》中引进货物控制权制度,实为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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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际货物买卖法与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接机制之构建
来源期刊 国际法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对接机制 鹿特丹规则
年,卷(期) 2015,(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39
页数 0页 分类号 D9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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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傅廷中 清华大学法学院 47 446 15.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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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对接机制
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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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国际法研究
双月刊
2095-7610
10-1216/D
大16开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82-243
201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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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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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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