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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1月“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5条规定了将利用信息网络以虚假信息、恐吓等手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文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定位、法律解释等角度来论述新的社会环境下寻衅滋事犯罪客体的新定位,希冀为司法实践中适用寻衅滋事罪提供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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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寻衅滋事罪犯罪窖体的新定位——从“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谈起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类推解释 公共场所 社会公共秩序 犯罪客体
年,卷(期) 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22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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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玉才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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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解释
公共场所
社会公共秩序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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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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