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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古代,刑讯逼供是一种残酷黑暗的法律制度.早在西周时期的《礼记·月令》就有记载:“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肆掠”指的就是刑讯,仲春之月要停止“肆掠”,也就是说其他时节是允许刑讯的.秦朝的刑讯制度规定:能根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打而得到案件实情的是上策,而用拷打的方法得到实情的则是下策.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先尽听其言而书之”,让犯人充分陈述,把话说完,再根据疑点发问,经过多次追问而仍然欺诈且拒不服罪的,就要依法“笞掠”.秦律虽然提倡不用刑讯逼供的办法审案,但也承认了刑讯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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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合法的古代刑讯逼供
来源期刊 政府法制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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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5,(29) 所属期刊栏目 谈古论今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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