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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自治区财政、发改、水利部门联合发文,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自治区现行的水资源费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标准为地表水0.004元/方,地下水0.041元/方。本次调标后,自治区水资源费平均标准可基本达到国家要求的地表水0.2元/方、地下水0.5元/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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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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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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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自治区正式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来源期刊 新疆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 自治区 调整 水利部门 地表水 地下水 财政
年,卷(期) 2015,(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7-18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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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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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
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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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地表水
地下水
财政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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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新疆财会
双月刊
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
出版文献量(篇)
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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