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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年的发票能否所得税前抵扣?以前听到过多种解答:一是绝对不行;二是每年3月或1月底前报销上年发票可以:三是每年1月底前报销上年12月份开具的发票可以。现提供给大家权威说法。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2年第15号)文规定,企业取得跨年度发票.在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在年报后收到跨年度发票时.须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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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指尖上的会计"
来源期刊 天津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会计 指尖 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抵扣 国税总局 税务处理 发票
年,卷(期) tjch_2015,(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2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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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企业所得税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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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抵扣
国税总局
税务处理
发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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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财会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四楼
出版文献量(篇)
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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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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