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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历史上的监察制度来看,官员出了问题从来就不是其个人的事,而是要对他的主官、任命他的官员甚至他的同僚追责,这对于今天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中央纪委反复强调,对各级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纵观我国古代不同时期的监察制度,都存在着"主官"的"主体廉责"理念,除了专门的监察机构,行政系统也仍然承担着廉政、监察方面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表现为:各级行政长官对下属的廉政情况具有督察考课之权,同时对下属的贪赃枉法行为须因失职失察而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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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古代"主官"的"主体廉责"
来源期刊 政府法制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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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5,(35) 所属期刊栏目 本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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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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