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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客户购买本公司汽车实行“三包”,汽车配件出现问题时,除由制造商无偿换件外,配件供应商还应支付我公司一定数额的赔偿。根据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只有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赔偿款,才会构成价外费用。我公司并未向供货商销售货物,取得赔偿收入不应缴纳增值税。请问,这样理解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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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取得供货方的索赔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 缴纳 供货方 索赔 汽车服务 汽车配件 “三包” 政策规定
年,卷(期) 2015,(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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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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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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