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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另一股东,根据合同约定,受让方分三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参照该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分三年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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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权转让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实现时间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股权转让 分期付款方式 所得税收入 时间 分期收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约定 企业所得税法
年,卷(期) 2015,(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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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股权转让
分期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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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分期收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约定
企业所得税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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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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