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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明确适用范围修订后的刑诉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从这一条规定来看,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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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职务犯罪侦查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制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职务犯罪侦查 监视居住 法律规制 定居 恐怖活动犯罪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第73条
年,卷(期) 2015,(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61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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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职务犯罪侦查
监视居住
法律规制
定居
恐怖活动犯罪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第73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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