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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当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机制设置不健全1.必要性审查的监督机制不完整。第一,审查的主体设置不科学。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审查由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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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言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监督机制 监视居住 定居 机制设置 贿赂案件 人民检察院 《规则》 诉讼规则
年,卷(期) tjjcb_2015,(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6-68
页数 3页 分类号 D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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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永胜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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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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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监视居住
定居
机制设置
贿赂案件
人民检察院
《规则》
诉讼规则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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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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