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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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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来源期刊 中国博士后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修改 职务科技成果 研究开发机构 实用价值 技术开发
年,卷(期) zgbsh_2015,(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6
页数 5页 分类号 D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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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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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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