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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罚息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出具什么发票给购买方?发票上应开具什么项目? 答:假定销售方的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则应将收到的延期付款罚息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罚息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就延期付款罚息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的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项目可开具“延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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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2015问题解答之五
来源期刊 财会月刊(会计版)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5,(5) 所属期刊栏目 疑难解答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7-128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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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半月刊
1004-0994
42-1290/F
大16开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西马路2号
38-2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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