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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为了深入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一、推选经过及其指导意义 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高院提出执行异议,福建高院审查后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李晓玲、李鹏裕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撤销福建高院(2012)闽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由福建高院向两被执行人重新发出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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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权利承受人可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5,(18) 所属期刊栏目 指导案例理解与参照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18
页数 5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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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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