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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股东并未收到股东会议召开通知或者不知道决议内容,起诉要求撤销公司决议的不受上述除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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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东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起诉要求撤销公司决议不受六十日除斥期间的限制
来源期刊 特区法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司法》 股东会议 除斥期间 决议 撤销 起诉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年,卷(期) tqft_2015,(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61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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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林艳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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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司法》
股东会议
除斥期间
决议
撤销
起诉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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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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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特区法坛
月刊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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