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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改的立法法既放权又限权,进一步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权力必须为”,谨防权力随意而为,为不断实现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自治区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有益补充和细化,其立法思路也应当与修改后的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相协调、相一致、相衔接。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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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区地方立法探析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地方立法 立法法 自治区 修改 法定权力 依法治国 国家立法 基本精神
年,卷(期) 2015,(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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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锦森 1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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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地方立法
立法法
自治区
修改
法定权力
依法治国
国家立法
基本精神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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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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