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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字号异地使用具有正当性,字号权系知识产权之一种,其效力范围应及于全国而不是某一行政区域.应当从字号知名度、经营者有不正当竞争恶意、造成商品主体混同、无在先权等方面来认定企业字号异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企业字号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加之经营者对字号进行有效管理并及时维权,就不会被淡化为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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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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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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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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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企业字号异地使用造成商品混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5,(6) 所属期刊栏目 知识产权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0-83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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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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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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