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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之前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该类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涉及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交叉适用.夫或妻单方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其行为虽然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平等处理共有财产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受让人主观上并非善意的考量,对该类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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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夫妻单方恶意转让股权不经追认则无效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5,(2)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7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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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夏群佩 17 15 1.0 3.0
2 洪海波 2 14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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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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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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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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