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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判断公司对延迟出资股东资产收益权限制的合理性应遵循比例原则,即既要考虑延迟出资的效果出资比例,又要考虑补缴出资期间的公司利润产生情况.在股东于公司预备解散清算阶段补足全部出资的情形,公司按照股东补足前的实缴出资比例对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具有合理性,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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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司可限制延迟出资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5,(2)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4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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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伟 5 3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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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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