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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法院对原告是否履行信息公开申请义务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分析、综合认定.同时,基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立法本意,不应苛以申请人过多的法律注意义务,不能以申请行为的瑕疵为由否定申请行为的正当性.特别是,当这种瑕疵符合民众的朴素认知或者是在法律可容忍程度之内时,行政机关以该瑕疵为由不作出答复的,应当认定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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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政府信息公开案不应苛以申请人过多注意义务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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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5,(10) 所属期刊栏目 行政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0-82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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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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